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其中提出,推行“扫码入企”机制,行政执法单位扫码后方可入企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执法(检查)主体名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要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的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6月底前,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在此基础上,我省将推行“扫码入企”机制。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入企行政检查时,要扫描专属二维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加强对执法扰企行为的预警、制约和监督,实现行政检查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扫码入企”机制建立后,行政执法单位扫码后方可入企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省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推进我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将行政检查和“扫码入企”纳入平台管理,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上限、裁量权基准、专属二维码等信息,强化对行政检查行为的监督。同时,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行政执法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交换,打通平台,破除壁垒。(何宝国)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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